2009年9月17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以梅市府[2009]61號文件印發《梅州市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同時廢止梅市府[2004]28號文件。
梅州市人大、市政協、市環保局、市水質保護辦公室高度重視梅州城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新《辦法》確定了水源水質保護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防治結合、綜合整治、供水功能優先的原則,將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單位和職能部門的職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梅江區、
梅縣、豐順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鎮政府,以及市水利、衛生、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公安、農業、林業、交通、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
職責,做好對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梅州市清涼山供水有限公司負責清涼山水庫日常的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水
質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新《辦法》詳列了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共21條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制定了罰則;對水源保護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或獎勵。
新
《辦法》的頒布,是2004年制訂辦法的重要修訂,體現了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立法精神。新《辦法》的實施,建立了清涼山水源水質保護長效機制,對于水源
水質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打造富有客家特色、生態良好、宜居宜業新城鄉,推動綠色崛起、實現科學發展、促進經濟平衡較快發展做出重要貢獻。